自貿港區輸歐鋼鐵出口報單 應依貨品項次填寫原生產國別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並自本(七)月生效。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一五八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該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為因應歐盟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經濟部之前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我國獲配國家配額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該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時應檢附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經濟部指出,歐盟一一三年五月底通知WTO,決定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期間(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為協助廠商因應該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一五八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該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時應檢附該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三)至該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