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回收繳回車牌辦理報廢 避免遭移用被處鉅額罰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民眾收到該處裁處書時,不解名下車輛多年前就環保回收,卻無端因該車牌懸掛於其他車體遭查獲,被重罰使用牌照稅額二倍罰鍰,故洽請該處納保官協助釐清案情,發現該民眾未將車牌送交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導致車牌遭不肖人士移至他車懸掛使用,因車主未善盡保管與不得移用責任,仍須負繳納罰鍰義務。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例如: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則將被處罰鍰22,460元!最近就有民眾未辦報廢,先後遭移用車牌二次,總共被罰四倍稅額罰鍰。

為維護自身權益,該處納保官提醒民眾遇有車體需回收時,可透過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系統」申請廢車回收,還可同時申請車籍報廢並線上繳清使用牌照稅、汽燃費,或者車主攜帶車牌自行至監理站辦理報廢,如果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還可收到廢車回收獎勵金,只要完成最後一哩路即可永絕後患,並可防止車牌遭他人移用所造成之荷包大失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