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鍾東錦辦公室表達嚴重抗議

苗栗縣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委及2名樁腳,涉嫌現金買票,苗栗檢方今天針對鍾東錦在內等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告訴。對此,鍾東錦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感到非常遺憾,將向監察院檢舉並表達嚴重抗議。

苗栗檢方今天針對鍾東錦在內等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告訴。(中央社檔案照)
苗栗檢方今天針對鍾東錦在內等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告訴。(中央社檔案照)

苗栗地檢署12月14日偵結起訴現金賄選案,涉案的陳姓男子、丘姓女子及林姓男子3人被控於選舉期間以新台幣1000元到2000元為特定人士買票,其中部分賄選範圍疑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表示,多數法院見解多認為候選人本人、親屬、競選團隊等所為之賄選行為,效力都及於當選人;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針對當選的鍾東錦、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不過,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未當選。

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方表示,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共同賄選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

遭檢方提請當選無效之訴,鍾東錦辦公室發表書面回應表示,針對苗栗地檢署的作為感到非常遺憾,認為苗栗地檢署再次淪為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

鍾東錦辦公室指出,陳姓被告雖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且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並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檢察官竟不予採信,更未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故意曲解各當事人之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之人權。

因此,鍾東錦辦公室表示,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也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並一併向監察院檢舉表達嚴重抗議。

對於此案,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宋國鎮表示,當選無效之告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一審判決結果不影響鍾東錦行使職權,若二審經判決無效確定,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此外,苗栗縣政府民政處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若遭解職,所遺任期若逾2年,應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若所剩任期不足2年者,由中央派代。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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