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親屬關係消滅 死亡前二年贈與 免課遺產稅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國稅局官員12日受訪時指出,如果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但死亡前若雙方親屬關係已消滅,按照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不會適用一般的併入遺產課稅機制,免再計遺產稅。

一般而言,如果親屬間的贈與,在過世前兩年者都會被視為遺產,一併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稅局將檢視當初的贈與稅與遺產稅差距,若遺產稅較高,必須補繳其差額,若贈與稅較低,遺產稅可減免。

官員指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的繼承人,依序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有些親屬是姻親關係,一旦離婚後其親屬關係就會消滅。因此,如果在贈與時還是親屬,但過世時已非親屬,稅局會認定受贈人已無權獲得遺產,自然不用再另外計算遺產稅。

一般實務而言,不計入遺產稅是較為划算的。官員舉例,假設A給媳婦B每年220萬元並且無其他贈與行為,每年贈與稅都還在免稅額度220萬元內,因此免稅。如果A未留下遺產,若A死亡時A與B的親屬關係仍存在,則B要針對前兩年贈與額合計440萬元繳納遺產稅、適用10%稅率即為44萬元。

但如果A死亡時,A與B已無親屬關係,則適用贈與稅,因為在免稅額度內因此無稅負問題。

另外,為避免重複課稅問題,如有贈與也有遺產情況,可直接適用贈與稅額、遺產稅額兩項中較高者。舉例而言,A在過世前一年贈與B約6千萬元,贈與稅負約781萬元,但併入遺產時,該部分遺產稅負僅480萬元,因此不用再繳遺產稅。

官員分析,贈與稅率級距較遺產稅狹窄,贈與額度逾5千萬元即適用20%稅率、但遺產稅要到1億元以上才適用20%。另外,我國遺產稅有1,200萬元免稅額,但贈與稅只有每年220萬元,因此大額款項的贈與稅負較高,可防止先贈與後斷絕親屬關係以省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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