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等5國對藐視國會規定及罰則不一 均無明定「反質詢」法律責任

立法院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規範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事實上,包括英、德、法、美、日皆對於立院行使調查或聽證權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作證時,都有相關罰則,但在執行細節上有所不同;至於官員若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這5國都沒有明文規定對其課以法律責任。

根據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條文,未來若被認定藐視國會,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刑法也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法制局曾在今年2月及4月發表「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及「國會質詢(反質詢)法制之比較」,介紹英、德、法、美、日等5國的制度。

在英國,若官員違法失職,國會得決議進行調查,並組成調查法庭。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時,特選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對於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但只有譴責作用,不能處罰;若證人作虛偽證詞,也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德國也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且可套用刑事訴訟程序傳喚私人或政府官員到調查委員會作證,若證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拒絕作證,可處1萬歐元以下罰鍰,甚至可發動強制拘提。若證人在作證時作虛偽陳述,也將面臨虛偽陳述罪的追訴。不過,若證人的證詞內容可能涉及職業上所知的秘密,或有不利於本人或親屬的風險,可拒絕作證;若調查委員會的問題與調查事項無關,證人也可要求拒絕該提問。

法國國會也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可傳喚證人、調閱文件、舉行聽證,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證人若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7,500歐元罰金。

美國則是三權分立,國會沒有質詢權,但有調查聽證權,其發出傳票的效力獲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行使的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實務運作上的強制手段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Contempt Power),以及以「藐視國會罪」移送法院裁判,國會不得指揮檢察體系。若證人故意不出席或出席但拒絶回答相關問題,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監禁。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

至於日本,國會的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的法律效果並無明文規定。

除日本外,在美、英、德、法等國,官員若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不當答復,也都沒有明文規定對其課以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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