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為「巴氏量表」痛毆三總醫師 二審因憲法法庭判決可減刑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張姓男子的母親去年5月間因病住進三軍總醫院,張男因不滿一名顏姓醫師對於無法開立巴氏量表的說明及態度不滿,竟出手毆打、腳踹顏醫師,張男甚至還嗆「違反醫療法又怎樣?你青三小啦(台語)」並以三字經痛罵。士林地院去年判張男6月徒刑,可以科罰金18萬;高等法院今(23)日宣判,考量憲法法庭已限縮公然侮辱罪處罰範圍,依傷害罪判張男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

全案緣於,張姓男子母親於去年5月8日在三總病房住院治療,顏姓醫師當日上午巡房時,張男就其母親是否符合開立巴氏量表一事,與顏醫師有不同意見,張男不滿顏醫師的說明內容及態度,竟在病房外走廊徒手毆打顏男臉部數下、用腳踹對方腿部,造成顏醫師頭部挫傷、面部多處擦挫傷等,另外,張男還痛罵「違反醫療法又怎樣啦,過來、過來,你在青三小啦(台語)、XX娘X掰、你青三小」。經在場醫護人員上前制止並報警處理,依傷害、違反醫療法等罪嫌送辦,並經士林地檢署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去年12月8日,依傷害罪判張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

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張男承認攻擊顏姓醫師犯下傷害罪,但否認違反醫療法,其辯稱:當時顏醫師不是在執行醫療職務,因此自己未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不過,合議庭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張男是在顏醫師巡房期間,說明張母的病況及無法立即開立巴氏量表之理由,因而引發本案後續衝突,可知當時顏醫師確實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並因張男的攻擊導致無法後續巡房等醫療業務,故張男犯行堪以認定,其否認違反醫療法辯詞不足採信。

快新聞/莽男為「巴氏量表」痛毆三總醫師 二審因憲法法庭判決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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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張男同時觸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3年以下)、刑法傷害罪(5年以下),應從重依傷害罪處斷。

另外,高院表示,本案一審判決出爐後,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字判第3號判決」,宣示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可罰範圍,而張男辱罵顏醫師的行為雖不適當,但雙方先前不相識,張男基於前述攻擊行為時,一時情緒激動謾罵發洩情緒,經案情具體權衡,尚非屬於憲法法庭所稱應適用公然侮辱罪予以論罪之情形,因此依憲法法庭該判決意旨撤銷改判。

考量張男在母親住院期間,需要照料、擔心母親病況,導致身心俱疲且情緒低落,而病患或家屬不認同醫療從業人員合法專業說明或方式,也不應以不理性方式對待,本件張男出於主觀不認同顏醫師說明內容及態度,卻未循理性方式溝通或表示意見,行為實有不該,而張男於二審審理時除了醫療法外,承認全部犯行,並稱是顏醫師先出言挑釁才會導致衝突,高院認為尚難確認張男犯後已深自反省,且迄今亦未獲得顏醫師原諒。

合議庭並參酌張男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兼衡顏醫師及其委任律師表示意見等,改依傷害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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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莽男為「巴氏量表」痛毆三總醫師 二審因憲法法庭判決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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