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母在子18歲生日改嫁美公民 兒綠卡遭拒多年終反轉

一名華裔母親在兒子18歲生日當天與美國公民先生結婚,之後為子辦理永久居民身分,但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以繼父與兒子的父子關係未在兒子滿18歲前確立為由,拒絕批准繼父為繼子申請的親屬移民;一家人將移民局告上法庭,日前紐約東區聯邦法院做出有利於這一家人的判決。

根據法庭文件,繼子張濤(化名)1996年10月7日下午4時15分在中國出生,其母於美東時間2014年10月7日上午11時25分在紐約與美國公民、也就是張濤的繼父登記結婚,結婚當日恰逢張濤18歲生日。

繼父作為張濤的直系親屬於2015年3月為他遞交I-130親屬移民文件,希望接繼子來美國與他和妻子團聚;根據移民法規,繼子或繼女,其父親或母親再婚時子女年齡不滿18歲,婚生或非婚生皆可,永久居民的父母可以為其辦理親屬移民。

移民局於2015年9月通過I-130表格,隨後將該申請轉至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處理,領事館在簽證面談後,卻以張濤與繼父的父子關係未在張濤滿18歲前建立為由,拒絕向其簽發移民簽證,並將案件轉回給移民局。

2018年4月,移民局對張濤父子的申請發放撤銷批准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NOIR),也就是移民局向先前已經被批准的簽證申請人發出作廢通知。

移民律師高泰(Theodore Cox)立即在規定時間內,幫助張濤父子提交了證據以及詳細的法律解析報告,但移民局則忽視了這些材料,直接拒絕申請,之後繼父又上訴至移民上訴委員會(BIA)。

高泰在上訴狀中指出關鍵兩點:首先,移民局這種嚴格對於法律上要求受益人在繼父母與自己親生父母結婚之前未滿18歲的解讀,完全跟聯邦第二上訴巡迴法院及上訴委員會的判例相違背;其次,張濤父子分明在規定時間內回覆了移民局的通知,移民局方面卻說他們沒有提交回覆。

上訴委員會隨即撤銷移民局的作廢決定,並將案件駁回至移民局,要求其重新考慮上訴中的幾個要點,特別是受益的孩子18歲生日與其母親和繼父結婚日期在同一天的情況下,過往高院都是從寬處理,避免給申請人一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然而2020年1月,移民局再次做出否定判決,原因是張濤的18歲生日並沒有發生在母親和繼父結婚日之前。

張濤一家決定不再上訴,而是請高泰將移民局告上紐約東區聯邦法院,高泰指出,孩子的18歲生日並不是發生在零點那一瞬間,移民局對法律的解讀也不應過於死板,而應該遵循之前的判例。

移民局向聯邦法院提交動議,指出如果算中美兩國時差,繼父與母親結婚時,張濤的18歲生日只差幾十分鐘就過去了;移民局要求法院駁回張濤一家的要求。

不過日前,紐約東區聯邦法院做出判決有利於張濤一家的判決。

判決書中指出,在受益人18歲生日與繼父和母親結婚日發生在同一天的情況下,相關機構應當考慮怎樣讓受益人最大程度保留其移民利益,移民局卻背道而馳。

法院判移民局的作廢決定無效,張濤符合法律意義的未滿18歲子女的要求,並禁止移民局再次用不正確的解讀對待繼父給張濤的親屬移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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