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全遭指赴印尼牟利 提求償200萬元 王育敏、羅智強等四人免賠確定

國民黨曾在109年記者會出示電報,指控時任總統府祕書長蘇嘉全赴印尼牟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一審判羅智強等四名國民黨黨務主管賠償新台幣200萬元,二審合議庭經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後確認為真實公文書,改判免賠,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確定。

國民黨曾在記者會出示電報指控時任總統府祕書長蘇嘉全(圖)赴印尼牟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中央社資料照)
國民黨曾在記者會出示電報指控時任總統府祕書長蘇嘉全(圖)赴印尼牟私利,蘇嘉全提告求償。(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緣於,民國109年7月間,國民黨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台灣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的密件(電報),質疑國營事業被中間人控制,並指控蘇嘉全、蘇震清可能涉入,圖謀私利。

蘇嘉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時任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育敏、副主委黃子哲、革命實踐研究院院長羅智強、副院長游淑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並且轉述內容誇大、曲解電報,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羅智強等人未合理查證電報內容,因此所發表的言論不屬事實,導致大眾誤解蘇嘉全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損害其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因此判決羅智強等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經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後確認,此電報為駐印尼代表處於105年12月20日發給外交部的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為106年12月20日。

二審合議庭認為,蘇嘉全曾任多屆立法委員,及曾任立法院長及總統府祕書長,其是否涉及利用職位牟取私利,屬於高度公益性質的議題,即為可受公評事項,應適度放寬對羅智強等人言論的查證標準;羅智強等人的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難以認定其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蘇嘉全的名譽,因此改判免賠。案經蘇嘉全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羅智強等人免賠確定。

此外,刑事部分,蘇嘉全和蘇震清委託律師向台北地檢署提告羅智強等人公然侮辱及誹謗;但北檢認為,四人言論屬於對立法院長及立法委員涉及國家公益的政治評論,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羅智強等人則反控蘇嘉全誣告,檢方也作出不起訴處分。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