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等3人聲請刑事補償釋憲 逾5年時效憲法法庭不受理

蘇建和等3人在吳銘漢夫婦命案獲判無罪確定,3人共獲刑事補償金新台幣1584萬餘元後,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逾憲法訴訟法定的5年期限,裁定不受理。

圖為劉秉郎(前左起)、蘇建和與莊林勳。(中央社資料照)
圖為劉秉郎(前左起)、蘇建和與莊林勳。(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於,王文孝、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犯下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隔年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遭軍法槍決。蘇、劉、莊3人涉刑責纏訟多年,獲判無罪確定。蘇建和等3人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於2013年間認為,3人未遭警方刑求,且3人於1991年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自白,客觀上足以使職司偵查與審判機關合理懷疑他們涉有罪嫌,對於受羈押一事顯有「可歸責事由」存在,以每日1300元賠償劉秉郎及蘇建和、每日1200元賠償莊林勳,3人共可獲1584萬6000元確定。

蘇建和等3人於2022年間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的「可歸責事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的宣告。

爭執的法條,刑事補償法第7條「曾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自白,造成偵查、審判機關合理懷疑其涉有罪嫌,而具可歸責之事由」的規定,立法院於2023年12月間認定,此條文,有關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且補償金額的標準業有第6條規定可資規範,並使補償金額標準回歸一般規定,修法將第7條條文刪除,並三讀修正通過。

憲法法庭指出,此件聲請釋憲案,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及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尤伯祥等3人迴避審理,12名大法官中9名大法官同意,以逾5年時效為由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黃瑞明、詹森林及謝銘洋持不同意見,主張應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理由指出,此件訴訟終局裁判是於2013年間作成並送達,但聲請人於2022年間聲請釋憲,此件聲請已逾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所定的5年期限,應不受理。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