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釋 「大陸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之前一名中國大陸的錢姓男子來台環島,在高雄被電死,法官認定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引發爭議。如今,行政院特別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

在大陸擔任樂團總監的38歲錢姓男子,2018年8月獨自到台灣騎單車環島自助旅行,不過在經過路竹區時,被人發現倒在路燈邊死亡,當時的判定是電擊死亡。錢姓男子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求償上千萬。法官最後判國賠463萬,獲勝的原因在於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認為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人民。

家屬委任律師鄭瑞崙(2023.2.18):「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還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跟第二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也是視為中華民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是適用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這件事情引發爭議,而行政院已經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

不過司法的法律最終解釋,還是得由大法官釋憲說了算。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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