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布「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媒體報導指引」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衛福部今(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性暴力指引,行為人任職幼兒園等場域,或被害人成年後主動揭露,或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3情境可適度揭露;另訂出5大注意事項,包括避免強調非法網站,也不得過度性描述暴力事件的行為細節。

衛福部表示,未來3種情境可適度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第1種情境是成年行為人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相關機構,可適度報導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第2種情境式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第3種情境是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衛福部表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也列出5大注意事項,第1點是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第2點是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衛福部指出,第3點是新聞標題、內文的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

第4點是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的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第5點是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