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爆?投資慘賠20萬 查稅再罰百萬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投資理財有賺有賠,但有人卻投資預售屋已經賠售,竟還要再付百餘萬的所得稅?地政士全聯會副執行長蕭琪琳表示,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就有人合夥投資預售屋,結果事後賠售,竟還要再繳交約114萬稅金的事情。

蕭琪琳表示兩個朋友合夥投資預售屋,共同負擔200萬頭期款,並將名字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琪琳表示兩個朋友合夥投資預售屋,共同負擔200萬頭期款,並將名字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琪琳說,張三與李四(化名)聽說別人投資預售屋,常常僅支付幾十萬,幾個月後轉手就賺了好幾百萬,兩人講好一起投資預售屋,選定一間約1,000萬房子,兩人平均分攤支出建案交屋前的頭款金額200萬,也就是一人負擔100萬,而就以張三名義登記。

但經過2年,兩人不像其他人幸運,沒有將房子成功轉手,在使照下來的前半年,張三還失業了,但如果使照下來後,張三依舊沒找到工作,銀行貸款就會下不來,無法貸款。

張三因為失業,擔心房貸下不來,將合約轉到李四名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張三因為失業,擔心房貸下不來,將合約轉到李四名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詢問銷售單位建議後,就與李四商量,將合約更換登記名義人,轉到李四名下,否則倘若使照下來,無法貸款的狀況下,兩人就必須一次拿出800萬現款交給建商,之前付出的200萬頭款也會因違約而被沒收。

雙方協定後就到了建設公司,進行換約動作,不久後使照下來,也如願的向銀行貸款成功,就此交屋。

交屋後,兩人立刻將房子交給房仲販售,售出後扣除房仲費,賠了20萬元。(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交屋後,兩人立刻將房子交給房仲販售,售出後扣除房仲費,賠了20萬元。(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因為本來就是投資性質,所以一交屋馬上就找了房仲協助販售,一個月後出現了一個買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以1,020萬成交,並給付仲介費40萬,僅拿回980萬,等於賠了20萬出售。

買賣結束後,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依照當初買價1,000萬,賣價1,020萬而言,簡單的計算方式是「賣價1020萬-扣除額(1020萬X0.05)-買價1000萬=-31萬」,申報後是負數,因為沒有獲利,所以不必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房屋售出後3個月,兩人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解釋換約過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房屋售出後3個月,兩人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解釋換約過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3個月後,兩人突然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提供兩人換約時的付款方式,如果雙方無法提出金流證明,而是直接換約,將視同此次換約為張三的「斷頭行為」,認定李四就是以800萬買下張三的合約。

而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買價的部分就會變成800萬,也就是原本賠售20萬,反而變成獲利169萬,除了補繳獲利45%,也就是76.05萬的金額外,還需繳納0.5倍的罰金,合併罰金與稅金,兩人必須再支付114.075萬給國稅局。

蕭琪琳建議,合夥投資房地產時,應詳細記錄每一筆金流並留下紀錄。(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琪琳建議,合夥投資房地產時,應詳細記錄每一筆金流並留下紀錄。(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琪琳說,原本賣價1,020萬扣除40萬仲介佣金後,該項投資本來是小賠20萬,但由於合夥與換約時沒有仔細保留憑據,最後被懷疑實際買價是800萬,如果國稅局不採納解釋,他的下場,真的太慘了。

建議合夥投資房地產,可找專業人士協助擬定合約,並詳實記錄每一筆金流,以便在未來轉手後,在國稅局找上門時,可以提出合理、合法的證據,避免房屋賠售後,還需要面臨難以解決的稅金問題。

▼【永豐建經】合夥投資預售屋 下場卻超慘!(影片來自YouTube-永豐建經頻道,若遭移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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