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務員買單「18K餐費」 監察院糾正羅東鎮公所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案,案經法院審認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等情,而鎮公所為便宜行事,要求驗收人員承擔1萬8000元餐費等情形,監察院指出,相關行為監辦失當,亦有違失,對羅東鎮公所提出糾正。
該案由王幼玲、蔡崇義自動調查,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0月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第2次邀請對象並非志工團體,案經法院審認非屬公務核銷範圍,致部分職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
另機關首長等明知邀請對象非屬志工團體,仍執意為之,實屬不當;又該公所為求審計部調查順利結案,便宜行事,逕自通知主驗人承擔該筆餐費1萬8,000元;且該公所主計室亦未盡到採購法賦予監辦之責,明知辦理2次,卻輕率要求須符合契約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同仁遭受刑事訴究,監辦失當,都有違失,有待檢討改進,因此移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委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歲末聯歡,第2次餐敘,鎮長避開承辦之民政課長朱昭安,直接指示主任秘書研議辦理,後主任秘書逕行交辦行政室與社會課主管等人員執行,該公所相關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員資格存有疑義,仍指示所屬後續辦理;鎮長、主任秘書等人疑似涉及詐取財物之刑事犯罪,亟待檢調究明。該公所辦理採購案未按契約規定與代表會審議預算科目執行,允宜加強機關人員採購訓練及廉政法紀教育,並強化採購監督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糾正案文指出,羅東鎮公所主計室未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並善盡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確有未當;其林姓主計人員明知該採購案實則辦理2次,輕率要求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須依契約規定,將驗收紀錄等文件修正登載為1次辦理,以求契合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業務單位承辦同仁遭受刑事訴究,主計人員監辦失當,核有違失,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共同正犯之嫌等情,允應一併檢討其行政與刑事責任。
監委亦表示,鎮公所辦理志工餐敘採購案,民政課承辦人邱秀紅佐理員及主驗人朱昭安課長應於履約前辦理契約變更,卻依林姓主計人員審核過程,於驗收紀錄變更為1次辦理,使其符合規定,以求順利結案付款。此舉涉及不實更改公文書,經宜蘭地院判處罪刑確定,雖有損公務人員及政府形象,惟其情可憫,且已受到相關懲處,公所後續應促其所內人員引以為鑑,勿再重蹈覆轍。
監察院指出,羅東鎮公所執行廉政管理及內控機制未盡周全,辦理廉政風險評估推動及機關業務稽核、監辦事項等業務,亦未盡妥適,宜蘭縣政府應督責所屬落實加強管理及預防機制執行,預防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