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不良?使用不當? 釐清起火原因再究責

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民宅13日凌晨一場惡火,造成3死悲劇。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建良說,詳細起火原因尚待消防單位釐清,關於使用鋰電池的電子產品起火燃燒衍生相關法律責任,首先需確認是「製造商」,還是「使用者」所造成的火災事故。如主因為電池設計不良,業者恐難逃民刑事責任;若是使用不當,使用人就可能涉有過失致死罪嫌。

對於責任的追究,仍需視火災的發生原因來判定,法院通常會參考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陳建良指出,若是因為電池設計不良,經過檢驗後認定是屬於「製造商」的「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話,業者除涉及《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外,更應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業者除應賠償財產上的損害,對於生命、健康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需要負責。

此外,若是商品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消費者受有身體損傷或不幸喪命,商品製造者另也得負擔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罪嫌的刑事責任。

不過,如調查鑑定結果並非電池的製造瑕疵,而是鋰電池的使用或保存不當,引發自爆失火造成他人死亡,因為死亡的結果跟鋰電池的使用不當間有因果關係,陳建良表示,這種情形,使用者就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嫌,以及需對於火災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陳建良進一步說明,但如被害人是使用者的親屬,實務上鮮少提出民事訴訟的求償,不過若被害人並非親屬,則其家屬就可能會對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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