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已婚者脫離家庭」將除罪化 回歸民事賠償

法務部決定刪除妨害家庭罪章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款,草案將於明(10日)送交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決定刪除妨害家庭罪章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款,草案將於明(10日)送交行政院審查。

繼大法官宣布通姦除罪後,法務部也決議刪除妨害家庭罪章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條款,草案將於明(10日)送交行政院審查。

我國現行《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過去依據此法,當民眾發現另一半外遇,就算沒能直接抓姦在床控告通姦,只要證明配偶與外遇對象共築愛巢,仍可控告和誘罪。不過,法務部將提出和誘除罪化,未來感情糾紛全回歸到民事賠償。

《自由時報》報導,刑修小組說明,和誘罪原意是保護婚姻和家庭,配偶是基於平等地位以自由意志共組家庭,如今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為保護共組家庭的配偶自我意識,決議提出刪除和誘罪條文。法務部也進一步解釋,已婚成年人脫離家庭是基於自身意志,即使小王或小三勸說,也難認定侵害配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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