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提升基層員工薪酬新規 專家提醒:上市櫃公司明年股東會應完成公司章程修訂
證劵交易法修法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配酬勞,金管會日前發布函釋。(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證劵交易法於今(113)年8月7日公告修正第14條第6項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配酬勞。金管會為因應前述規定於11月8日發布函釋,除規範基層員工認定標準外,要求上市(櫃)公司至遲應於114年股東會依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另外,針對前揭法規之適用對象,時點與章程訂定方式等相關疑義發布問答集,供上市(櫃)公司參考遵循。
應於公司章程明定提撥比例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按金管會此次函釋規定,上市(櫃)公司應訂明基層員工範圍提報董事會決議,其範圍應包括不低於月薪5萬元非經理人之員工,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並應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
陳惠明提醒,上市(櫃)公司除留意董事會議決認定公司基層員工之範圍外,於擬訂公司章程修正條文時,宜一併考慮公司原依公司法規定已於章程訂定之員工酬勞提撥方式及比率是否配合調整,而依金管會問答集所示章程範例,基層員工薪酬與公司法規定之員工酬勞均以年度獲利為提撥基礎,因此,應得於公司章程同一條文分別訂明其提撥比率。
上市櫃公司應予事先規畫安排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也提到,按金管會函釋要求上市(櫃)公司至遲應於明(114)年股東會應完成該項基層員工薪酬提撥之章程修正,須於修正完成後始得適用前開章程訂明之提撥規定,因此,如公司擬於113年度獲利即適用提撥,則按問答集所回覆,應提前於今(113)年完成章程修訂。藍聰金表示,問答集也進一步說明,本項基層員工之酬勞發放方式得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其基層員工之發放對象如公司章程訂明得包含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時,則亦不限於僅得發放本公司所屬員工。
勤業眾信提醒上市(櫃)公司應予事先規畫安排,有關上市(櫃)公司明年股東會依法修正公司章程及基層員工調薪或分配酬勞之提撥等重要事項及程序,並遵循辦理,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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