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光洋科條款」初審通過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光洋科條款」之稱的《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不須經黨團協商,將提報立法院會。由於現行個別獨董可召集股東會,在公司爆發經營權爭奪時,常出現股東會「鬧雙胞」,更易使外界質疑獨董過分擴權,未來法案若順利闖關,目前個別獨董可「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權限,將修正為審計委員會合議進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時指出,這次修法可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光洋科之前股東會鬧雙胞,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和股東權行使,金管會為此提出《證交法》第14條之4、之5、178條等修正草案條等修正草案,被稱為「光洋科條款」,修法主要有兩大重點:

第一,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

第二,目前規定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需要審計委員會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送董事會決定,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時,除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其餘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若違反程序,可以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22人、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23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的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多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時均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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