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判6月!警車追騎士釀3車事故 BMW駕駛撞成植物人
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姓警員,先前偕黃姓警員追趕違規騎士,與對向BMW休旅車發生碰撞,造成顏姓男駕駛(37歲)頭部重創,經醫師搶救後仍成為植物人;橋頭地院認為,儘管顏男超速行駛、而且未避讓警車,但陳員亦有過失,遂依過失重傷害罪判他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前年10月1日下午1時許,陳姓警員與黃姓同事一同出勤,並開警車追捕1名未戴安全帽的騎士,行經山仙路24巷支道,欲左轉台29線幹道時,先與顏男駕駛的BMW休旅車發生碰撞,再追撞另部轎車,總計造成3車5人受傷。
由於兩車對撞力道強大,導致顏男頭部遭到重創,經醫師診斷出顱內出血、顱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合併肺炎、頸脊髓損傷併頸椎第五節骨折及四肢癱瘓等症狀,昏迷指數僅有3,儘管顏男撿回一命,卻成了植物人,其他4人只受到輕傷;事後顏男家屬提出告訴,橋頭地檢署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等罪嫌起訴陳員。
陳員辯稱,當時他看見轄區毒品人口臉部泛紅,擔心其他用路人安全,才會開車尾隨攔查,全程均開啟警示燈及蜂鳴器,靠近路口時亦有減速,見橫向車道安全無虞才起步,他已盡到注意義務
法官認為,陳員為支道車輛、顏男則是幹道車輛,當時兩車是直角交會,即使陳員開警示燈及鳴警笛,仍應減速至隨時可煞停的程度,但陳員卻貿然左轉,導致顏男迎面撞上,儘管顏男超速、未避讓警車為主因,但陳員亦有過失責任。
法官指出,雖然警車執勤時有道路優先權,仍未免除注意義務,更何況警員執勤行駛方式,更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否則反而失去保護人民、防衛治安之初衷,遂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陳員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顏姓男子過失部分,由於他變成植物人,去年5月已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目前法官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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