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退散!跟騷法過關 8類行為最重判5年

《跟蹤騷擾防治法》今天(19日)在立法院三讀過關,未來跟騷行為人如果有犯罪嫌疑,警方可以給書面告誡,再犯的話,被害人或警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甚至預防性羈押,跟蹤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持有兇器,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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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的押送下,低著頭拿著隨身物品不發一語,他是南港跟蹤偷拍狼,專門尾隨女子拿手機偷拍,被逮到還揚言報警也沒用,被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送辦,但未來出現類似的行為,可不只有這樣了。

立法院長游錫堃:「跟蹤騷擾防治法三讀通過。」

槌子落下宣告跟騷法闖關成功,未來跟蹤可不是只有社維法送辦這麼簡單。跟騷法明定八大跟騷樣態,未來跟騷行為人如果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會給「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如果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甚至預防性羈押。跟蹤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持有兇器或危險物品,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修法,聽在今年4月被用假車禍,擄走殺害的屏東通訊行女店員老公的耳裡,覺得欣慰。

家屬:「對我來說就是先過再去修法,因為太太這次發生這個事,我也希望她真的是最後一件。」

希望自己的老婆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但是跟騷法的前提必須舉證跟性與性別有關,怎麼舉證都是問題。尤其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年調查發現,有57%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完全不知道跟蹤者的動機是什麼」。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像說他們(警方)去蒐集案件的時候,不是只是框限性與性別有關,而是把偵蒐到相關的行為,進來做一個檢視跟檢討。」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我們還需要做的更多。」

坦言還可以做得更多,儘管跟騷法不是滿分,但至少保障人身安全,已經跨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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