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動手術?法院判戶所敗訴 內政部: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根據現行規定,民眾若要辦理性別變更登記,需進行手術摘除性器官,近來免術換證的相關議題持續受到討論。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根據現行規定,民眾若要辦理性別變更登記,需進行手術摘除性器官,近來免術換證的相關議題持續受到討論。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變性是否可以「免術換證」,相關議題近年持續受到討論,近日有媒體報導稱,一名出生性別為男性的民眾,性別認同為女性,被確診有性別認同疾患,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但被以沒有動手術摘除性器官而拒絕。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侵害民眾的身心完整權,判戶所敗訴,對此內政部今(8日)透過新聞稿做出回應。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若要進行性別變更登記,須提交2張精神科醫師證明,以及摘除性腺、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然而性別權益相關團體指出,此制度已經過時,國際上「廢除手術要件」已是明顯趨勢,呼籲政府應變更性別登記規則,推動「免術換證」。

據報,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有位林姓民眾,欲辦理性別變更,其出生性別為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已獲2家醫院之精神科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但申請變更時被戶所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而拒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戶政機關的做法侵害了民眾的心理及身體的完整權,判決林姓民眾勝訴;可上訴。事實上,這並非首樁免術換證的行政判決勝訴的案例。今年5月,一名因身體因素而未做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者尼莫,因為申請性別變更遭拒絕,提起行政訴訟,也獲台北高等法院判決勝訴。

內政部戶政司今透過新聞稿回應,近期法院針對免術換證的判決,內政部表示尊重,強調將依判決結果進行個案登記。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近年來性別相關議題先後透過行政訴訟來推動法規修正,例如跨國同婚與兩岸同婚,原先都沒有被列入在「同婚專法」的規定中,受影響的民眾透過訴訟爭取權益後,內政部也逐步放寬相關規定,繼去年全面開放跨國同婚後,日前有條件開放兩岸同性伴侶可在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後,於台灣登記結婚,昨在高雄即出現首對曾在美國登記的兩岸同性伴侶,成功在台灣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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