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須手術」不給辦!法院判戶政所敗訴 內政部表示尊重

內政部2008年曾發函釋變更性別條件。(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內政部2008年曾發函釋變更性別條件。(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一名男子經台大雲林分院及嘉義長庚醫院診斷為「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為女性,他持診斷證明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但因未摘除性器官而被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戶政機關此舉侵害該男子的心理、身體完整權,判決該男子勝訴。內政部今(8)日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並將依判決結果進行個案登記。

內政部在2008年曾發函釋,申請性別男變女者,除了須持2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還要提具合格醫療機構開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診斷證明,才能變更性別。

據了解,這名男子年幼時因隱睪症手術,直到國中才出現男性第二性徵,手術後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自此認定自己是女生。他經台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診斷,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個人性別認同應為女性。

林男想辦理性別變更戶籍登記,遭嘉義戶政單位以未切除性器官拒絕,透過打官司力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男經心理平衡鑑定報告,確有「性別認同疾患」,內政部函釋侵害到民眾心理、身體完整權,判決戶政機關應准予變更登記為女性。

有關報載「變更性別需手術 戶政所又敗訴」案,內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記係採生理性別,97年11月3日令係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近期法院免術判決,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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