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導致災損可抵稅 30天內申請損失證明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受颱風丹娜絲外圍環流影響,國內部分地區出現豪雨災情。財政部提醒,民眾若有災損情形,記得在30天內向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於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扣除災害損失。


隨著極端氣候的變化,當台灣進入夏季時,許多地區不時出現瞬間強降雨,使得淹水災情頻傳,最常見的就是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果因豪雨或風災而產生災害損失時,應在災害發生的30天內,向戶籍或災害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取得災害損失證明,即可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列報災害損失,降低稅賦負擔。


有申請需求的民眾可至國稅局網站的「災損減免專區」,下載「災害損失申請表」,填妥後附上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以親送、郵寄、傳真或寄電子郵件方式,送交稽徵機關申請。財政部指出,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只須書面審核就可取得災損證明,而災損金額15萬元以上情形,國稅局將派人實地勘查,再核發災損證明。


此外,民眾汽、機車如果因豪大雨而受損,導致無法使用須報廢,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免全月繳納,但須在災害發生日的1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中小企業方面,如有受到災害損失,儘量蒐集完整的受災證明,包括拍照存證等,以利申請相關租稅減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提供受災企業免費融資諮詢、融資診斷輔導及財稅災害申報輔導服務,企業因受災而致財務周轉困難者,中小企業處也受理中小企業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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