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企業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間點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轉投資公司的投資損失以「已實現者」為限,認列時間點大致上分成五種,包括股東會決議減資日、法院訂定減資日、合併基準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股東會承認清算表冊等時間點。

近年企業界因應數位轉型浪潮,部分公司併購新創企業以取得關鍵技術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打造策略聯盟,例如大聯大投控併購友尚、捷元等打造聯合艦隊模式,站穩半導體零組件通路龍頭地位。

然而,其他公司受疫情或景氣影響,其併購或轉投資成果未必亮眼,甚至可能變成損失。台北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申報轉投資其他企業的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規定以實現者為限,同時應檢附轉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

但官員也指出,投資損失認列時間點依情況皆有所不同,若企業轉投資公司減資產生投資損失,認列時間點為股東會決議減資基準日。至於企業轉投資公司因合併、清算產生投資損失,則依序以合併基準日、清算完結後的股東會承認結算表冊日為準。

但如果是轉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辦理減資、破產,因是透過法律程序,所以是依照法院裁定的減資基準日、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對企業而言,認列時間點最大關鍵為申報列舉年度,例如轉投資企業合併產生損失,其合併基準日為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可能誤以為是從2020年度計算,則認列投資損失就會誤列年度。

舉例來說,曾有台北A公司申報108年度營所稅,列報轉投資B公司減資而產生投資損失2千萬元,但依照B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減資證明文件,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底,因此該投資損失必須轉列於107年度。(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