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娛樂稅部分項目檢討調降 但需兼顧地方財政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1日電)立委提案修正或廢止娛樂稅法,財政部今天表示,娛樂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尚不宜廢止,但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檢討調降,將通盤審慎研議,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娛樂稅法第2條及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娛樂稅法」等6案,財政部長莊翠雲列席。

財政部書面報告內容指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

以112年為例,娛樂稅全年稅收約新台幣18.9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約4.2億元,藝文活動及各種競技比賽稅收約2.5億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稅收約12億元,為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

針對娛樂稅稅制檢討,財政部在112年8月1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開會研商,結論如下。

首先,娛樂稅為鄉(鎮、市)重要財源,為避免影響地方建設與發展,不宜廢止。再者,考量稅收金額微小、稽徵成本效益、經濟社會改變因素,現行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上限,可予檢討及調降。

此外,可考量授權地方政府視其經濟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停徵部分娛樂稅課稅項目,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

財政部指出,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且經洽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及文化部,均表示無適合彌補財源方式,為保留地方自籌財源與財政自主空間,並避免影響地方建設發展,宜尊重地方政府意見。

至於娛樂稅稅制修正,將參據上述會議結論,持續蒐集意見審慎研議。(編輯:楊蘭軒)11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