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修正 優惠再延5年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優惠實施期間,延長至一一五年一月七日,減徵金額汽車每輛最高五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四千元。(見圖,臺北關提供)

臺北關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中,對於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報廢或出口者仍適用六年以上之規定),並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一年限制。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並得申請將退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臺北關提醒,於一一○年一月八日至上述辦法一一○年七月九日生效前,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應自該辦法修正生效日(即一一○年七月九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詳細申請資格、申請流程、應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限等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880)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