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規定 修正

關務署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相關規定,並自本(十二)月二十八日實施。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同日施行,因此依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落實揭露義務免處漏稅罰規定,於各報關手冊「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之填報說明增訂「納稅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主張租稅規避案件已盡揭露義務,不得處漏稅罰時,請於該欄位填報「依納保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為重要事項陳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並檢送進口或出口地海關辦理,並引據相關法規,以確保權益。 依修正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