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黃牛票都該罰

(圖/jaychou IG)
(圖/jaychou IG)

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爆發黃牛搶票牟利案件,涉嫌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目前已有黃牛遭逮羈押禁見。

回顧,「罰娼不罰嫖」是初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時的「陋法」,所以有錢的嫖客敢肆無忌憚的花錢召妓,而娼妓在高額金錢誘惑下,就會「鋌而走險」接客,因此在「罰娼不罰嫖」時代,地下性交易事件抓不勝抓。

不過自2009年大法官解釋第666理由書認為,過去對《社維法》第80條解釋中只罰娼不罰嫖客,已明顯違法憲法第七條平等的宗旨,因此在2011年《社維法》修正後,無論是嫖客、娼妓、皮條客通通開罰(性專區除外),嫖娼交易在社會上似乎就較少發生了。

去年(2023)文化部修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至50倍罰鍰;若涉及以掃票機器人、假資料等方式搶票,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希望對黃牛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這句話不僅適用於皮草、魚翅、犀牛角,同時也適用於嫖娼和買賣黃牛票之間。如果沒有那麼多人在網路上「跪求」周杰倫演唱會的門票,怎會把1張5880元的門票推高到天價的30萬元呢?如果沒有搶到門票的人都安分守己,並甘心的不在網路上「跪求」,那麼縱使黃牛業者用搶票機器人搶到了門票,只要沒有人願「違例」向黃牛業者購票,那麼這些黃牛最後依舊會退票,而第一波未搶到票的民眾,依舊能夠再次買到票入場。

黃牛就是算準有人願出高價來償願,所以願意冒被抓、被罰的風險搶票、賣票。

不過,若依照大法官解釋第666號文對過去《社維法》第80條解釋中只罰娼不罰嫖客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宗旨的看法,『文創法』第10條之1只罰黃牛而不罰買票人的規定,亦是違法憲法第七條平等宗旨的看法。因此,『文創法』是不是也該立即像《社維法》第80條一樣該進行修法。只有對於賣票黃牛、買家都科以罰則,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敢以身試法的買家。

當然,如果主辦單位能夠以「實名制」購票、入場的話,能夠先防患於未然,更能夠輕易、有效地遏止黃牛事件的發生,因此希望未來大型演場會與藝文活動,都能以「實名制」購票、入場,讓有心參與的人較公平的搶票入場,縱使沒有搶到票,也不會想東、想西的想花招,而滋長黃牛的劣行。(作者為空大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