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勞基法規定為何?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又是什麼?
資遣費是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制度,不幸被資遣時,收入來源中斷可能讓人壓力倍增,此時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究竟資遣費法律規定為何?勞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領到資遣費?資遣費又該怎麼計算呢?一起來了解。
資遣費規定為何?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與勞工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
勞基法第17條並寫明,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
不論全職或計時人員,勞工非自願離職時。
試用期期間或試用期結束,勞工遭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資遣時,勞動部提醒應支付資遣費。
公司倒閉時,雇主按勞基法28條,須優先支付勞工資遣費。
勞工未滿65歲、身心正常卻被強制退休,依勞基法54條不得視為「退休」,應為「資遣」。
雇主聘僱時已知勞工逾65歲,之後又基於年齡,強制勞工退休,須按勞基法資遣規定解僱勞工。
資遣費哪些情形勞工領不到?
勞動部提到,以下情況雇主可以解僱勞工且不發給資遣費:
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受害。
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
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導致雇主受損。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勞工「自願離職」時,哪些情況也能要求資遣費?
勞工若為自願離職,原則上無權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不過也有例外情形。根據勞基法第14條,如果勞工遇到以下情況,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辭職,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在工作內容、環境、福利待遇等條件上,提供不實的資訊,誘使勞工受騙上當。
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有暴力或重大侮辱的行為。
契約所訂的工作,可能傷害勞工健康,雇主卻不改善。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可能傳染並嚴重危害其他勞工的健康時。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勞工不提供充分的工作。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舊制差在哪?
關於資遣費計算,勞動部說明,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根據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舊制資遣費
適用對象:2005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並保留舊制年資」者。
計算方式: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年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視為1個月。此處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計算。
舉例:小虎平均工資為30,000元,工作3年6個月15天,此時年資視為3又7/12年,資遣費為30,000元×(3又7/12)≒107,499.9元。
新制資遣費
適用對象:2005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此處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計算。
舉例:小虎平均工資為30,000元,工作3年6個月15天,資遣費為30,000元×0.5×{3+〔(6+15/30)÷ 12 〕}=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勞工也可前往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表,只要填上受僱日期、勞動契約終止日、行業別、月平均工資、是否轉換新制等資訊,即可試算資遣費。
雇主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要是雇主在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的前提下,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可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倘若勞工遇到前述情況,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為何?預告工資怎麼算?
為讓勞工能適度調整與應對現職工作的轉變,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依照勞基法第16條,另應給予勞工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請假時數每周不能超過2日的工作時間;而請假期間的工資,雇主應照常給付。
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就終止契約,應另外支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部並指出,預告期間工資的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的日數×勞工1日工資」。這裡的1日工資,日薪制者為「契約終止前一天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月薪制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30日後得到的金額」,金額低於平均工資時則按平均工資計給。
實習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廖梓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