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提醒]非台灣製造之進口食品請注意食安法標示事項

親愛的賣家您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範: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請注意:未依規定標示者,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所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相關法規內容可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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