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列賄選案被告 他、偵字案爆口水戰

賴清德列賄選案被告 他、偵字案爆口水戰

新頭殼newtalk 2015.06.23 黃博郎/台南報導

台南市長賴清德被列為台南市議員賴美惠議長賄選案「被告」,引發朝野改防。賴清德指是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和國民黨議員謝龍介誣告所致;李全教和謝龍介除鄭重否認,還勸賴清德勇敢面對司法,不要再牽拖他人。綠營也積極對外釐清「他」字案和「偵」字案的差異,消除外界的質疑與對賴清德的衝擊。

李全教表示,他至今僅到地檢署控告賴清德廢弛職務、違背選民付託及違反地制法,並沒有告過賄選,他奉勸賴清德「自己造業自己擔」,勇敢面對司法,不要再牽拖他人。而賴清德和民進黨議員對外聲稱賴清德的被告身分是「他」字案,是因為當事人告發,並非檢察官的認定,與他被地檢署提告完全不同,但是依過去司法判例,地檢署起訴的案件有很高的比例最終判決無罪,反而他字案被告有很多案例最終被起訴,並判決有罪。

謝龍介也表示,他到地檢署告賴清德是運河BOT案及拒進議會涉嫌瀆職,從未告過賄選案。況且,不是被人家告就會被列被告,賴清德至今也沒有因為被他告運河BOT案及拒進議會瀆職案而列為被告,馬總統也沒有因為周玉蔻指控其收受不當政治獻金而列被告,要列被告是有一定的涉案程度。

謝龍介還說,據他了解,賴清德列賴美惠賄選案被告,是在地檢署偵辦過程中有多位證人供詞提到賴清德涉案情節,且這些證人大多是綠營人士,賴清德應該先去了解為何這些證人的證詞對其不利?而不是胡亂指控他和李全教。

對於外界可能因為對司法偵審程序的不了解造成誤解,台南市政府法制處長蕭博仁分析指出,檢察署所謂的「他」字案是指來自具名或匿名檢舉,但是檢舉內容不夠具體,或指涉對象空泛不夠特定,但基於檢察署不得吃案的要求下,先將情資分他案進行初步了解,如果經查檢舉內容空泛無據,檢察官可以依內部程序作簽結。

蕭博仁說,檢察系統之所以有此種簽結制度,主要是要處理各地檢署大量濫訴案件,或者不乏精神異常者大量投訴法官、檢察官、行政首長甚至國家元首、外國元首等,檢察系統不可能將有限資源耗費在此類案件上,因而有此內部簽結制度,在他字案階段是否名列被告,意義並不大,因為許多法官、檢察官甚至各級官員、國家元首都是他字案被告的常客。

他並表示,檢察署所謂的「偵」字案則是在他字案經過調查,行為人已經特定,所檢舉或所告訴告發的事實,已經具體到讓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以書類來說明起訴或不起訴的理由時,檢察官會將他字案簽結改分偵字案,此時檢察官就一定要針對特定被告製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蕭博仁說,換言之,當行為人被列為偵字案被告時,也未必是被檢察官認定犯罪的人,唯有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才是被檢察官認定犯罪的人,另外,各司法警察機關(例如警察局、調查局、憲兵隊)移送檢察署法辦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經過初步調查,案件已有特定行為人,且事實具體,所以檢察署大部分一開始就分為偵字案辦理。

他同時強調,許多法界學者深知刑事偵查會對當事人名譽權造成影響,因此一再建議實務運作上,他字案應載明當事人為「關係人」,偵字案的當事人為「嫌疑人」,等正式被起訴以後才能叫當事人「刑事被告」,希望各界也能夠了解相關的問題,不要輕易受到有心人士的誤導。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