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挺覆議 藐視新民意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的藍白兩黨,針對國會功能缺失提出修法,此獲近6成國人支持的改革案,遭「少數總統、少數國會」的賴政府反彈,除汙名化是擴權、毀憲亂政,更由政院提出覆議,業已由總統核可,此種形同全盤否定的作法,不只有藐視國會多數民意之嫌,更意味未來將不惜和立法院強力對抗。

全球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國家,國會主要任務就是負責公共政策的制定,為政府施政提供法源基礎;國會議員亦藉由質詢、調查、聽證、人事任命同意等權力,監督行政運作是否盡職合法。過去8年由於民進黨掌控立院多數席位,國會幾乎未發揮監督功能,導致貪腐時有所聞。

覆議制度起源於美國總統制國家,但並非任意或經常行使。覆議權又稱為「否決權」,是行政部門用來推翻國會所通過法律的一種憲法權力,具有制衡立法權的重要意涵。

美國覆議的規範和台灣不同。一般而言,在兩黨政治選舉制度下,美國總統常為「多數民意」所產生,擁有高支持率;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參眾兩院各非經2/3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台灣為雙首長制國家,在多黨政治的激烈競爭下,總統與國會大選結果是會出現「少數總統」和「國會三黨不過半」的現象。此時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就應尊重國會多數議員的決定,並做好與在野黨的溝通工作,否則在「分裂政府」的情況下,執政黨很難施政順利。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做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即57名委員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這說明了我國的覆議門檻顯較美國為低,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即使行政院提出覆議也不易成功。

我國「九七憲改」雖然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並未改變。此次民進黨政府強烈反對國會改革並已提出覆議,顯然有失憲政高度,也不是卓榮泰院長應有的作為。

尤其,只有4成民意支持的賴清德總統,實應尊重「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更何況國會改革亦是民進黨過去所追求的政治目標。因此,為了使國家團結、社會和諧,有關國會改革案,賴政府不宜堅持覆議、釋憲等抵制動作,而是用行動回應民意向背,盡速讓該法案早日實施,如此,我國憲政體制才能周全運作,而台灣民主政治也才更能深化發展。(作者為台灣首府大學前校長、中選會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