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使用權 貸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文/記者馮牧群】地上權住宅的屋主留意,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並在課稅年度依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是供自住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證明文件,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華固新天地」為台北市指標地上權建案。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實現住者有其屋,減輕民眾購屋成本,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金額以30萬元、1屋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的新興型態購屋模式,民眾雖然未取得「所有權」,僅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使用權」,不過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並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的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在辦妥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的前提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報列舉扣除,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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