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行為有無犯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文 / 王碩志

小美和大雄是同一所大學的學生,交往許久,某日小美忽然向大雄提出分手要求,大雄毫無心理準備,無法接受突如其來的震撼,難過傷心想挽回,但小美堅不回首。大雄難以排遣情傷,竟每日於上下學途中,尾隨小美,令小美不勝其擾。大雄的尾隨行為有無觸法之處?小美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每8位女性中就有1位曾遭到跟蹤騷擾,跟蹤騷擾行為多是長期持續,即使被害人拒絕或反抗,加害人依然故我(註1)。在新聞中,常見有無聊人士尾隨他人,且於尾隨之餘,還伴隨其他騷擾行為,例如:邊尾隨邊詢問被尾隨者身體隱私部位是何顏色(註2)、邊尾隨邊觸碰被尾隨者身體(註3)、邊尾隨邊做不雅動作或裸露生殖器(註4)等等。上開情況一般被認定為是性騷擾,因而被害人報警逮捕嫌疑人後,員警依性騷擾防制法移送法辦。可是這些新聞案例中,尾隨者主要是因為有同時做出含有性暗示的言語或肢體行為,因而可以被歸納為性騷擾行為。但倘若只是像本案例中的大雄,癡癡跟隨於後,沒有伴隨其他跟性有關的行為,則是否會構成性騷擾,只怕容有爭議。可是,就算大雄單純尾隨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仍有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亦即大雄的無故尾隨,經勸阻無效後,員警可依該規定開罰。

小美除了可以請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外,亦可提出保護令聲請。依據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情侶間必須曾同居或現仍同居,方得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但有許多情侶間,雖感情親密,但未曾發展到同居關係,倘未同居,即使遭受情侶騷擾,也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造成法律保護之不足。所以立法院在104年2月4日,增訂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將該法的保護射程擴展到「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並定義所謂親密關係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因此,曾經交往過的情侶,即使未曾有同居之關係,分手後(交往中亦同)遭受對方不法侵害,仍可聲請保護令。本案例中,大雄與小美為學生,可能尚未曾有同居關係,但大雄對小美每日的尾隨行為,倘已造成小美精神上之騷擾,小美仍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提出保護令之聲請,由法院核發保護令,命大雄不得再騷擾、接觸、跟蹤小美,甚至可以命大雄必須遠離小美住處及學校特定距離。大雄若不遵守上開保護令內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屬於刑事處罰,會留下前科紀錄,和前面所講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行政罰不同,不可不慎。

本案例中,大雄還僅是涉世未深的學生,因不諳處理感情問題,誤以為透過跟蹤尾隨,可以表達對小美的癡情,有機會挽回這段感情,卻不知已造成小美困擾,甚而可能誤觸法網。感情倘生波瀾,請以正向的方式溝通,尋求雙方共識,若對方已明確表示不喜歡你(妳)的感情處理方式,請學會適時放手,好聚好散,切莫以違法手段強求,否則不成情人,反成仇人,徒留唏噓。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