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免術換證」是性別平權的前路,為何政府遲遲不跨出那一步?
文:楊定昇
全台首例跨性別免術換證訴訟
去(2020)年6月9號內政部宣布將於2021年7月起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與過往相比,增加了不少新的功能及更合適的版面設計,然而誰還記得,政府曾經規劃並試圖保障的權益——跨性別者的性別登記。
2019年3月18日,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曾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表示未來除了現行代表男性的「1」、女性的「2」之外,還將出現數字「7」讓跨性別者使用。但2020年9月15日,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卻表示身分證號碼第一碼只以「1」、「2」分類性別,對於跨性別者的「中性」性別,仍需待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專案委託研究,再做後續配合。現在數字「7」已不再被討論,然而當初國發會也未曾明言是否將強迫所有跨性別者使用「7」,抑或是專門開放給第三元性別。
關於性別登記變更,台灣目前仍止步於有條件的二元性別登記: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者,得變更性別。此條件剝奪了跨性別者的身體自主權,且違反醫療行為所要求必備的「真摯同意」要件,同時根據台大醫學院精神部胡海國教授的統計,台灣約160萬人有性別認同的困擾(即性別不安,一種僅跨性別者會遭受的心理疾病),其中約40萬人有意願做變性的處置(包括荷爾蒙治療或變性手術),反之可見約有120萬人並無此意願,而在這160萬跨性別者中,至今只有666人成功更改性別,可想此條件之苛刻與難以達成。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因此在2020年11月20日提出了「免術換證」訴訟,陪同跨性別者當事人吳宇萱前往中正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法定性別由男變更為女,希望政府不再繼續強迫跨性別者必須在「自我認同」與「身體完整性(生育功能)」之間二擇一。
不受正視的困境:工作權的困難與心理問題
無法打破的循環
現今體制存在兩個爭議點,一是第三元性別的法律認同,二是診斷書的存廢與否。然而根據台灣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前者提及「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後者曾由專家提出建議:「在跨性別者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可見台灣現行制度不盡理想。
而如此不盡理想不僅剝奪生育權,更造成其他危害。先就就業方面討論,根據2016跨性別就業環境調查報告,在職場中有56%的跨性別受訪者因為性別因素被同事用性別相關的言語或行為騷擾,19%因為性別因素逼迫自行離職,更有16%遭到解雇。而根據前段訴訟發起人吳宇萱的說法,應徵工作時欲保護性別隱私以避免被歧視只能更換證件性別,更換證件前則須接受手術,而手術費用須籌至70至80萬,為了籌錢又必須工作,但為保護性別隱私以避免被歧視只能更換證件性別,形成無解的循環。
心理疾病——性別不安
社會壓抑不僅是跨性別者的壓力源,更是心理疾病的成因:根據英國國民保健署的定義,性別不安是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角色不一致的人所經歷的困苦、窘迫(distress),而社會因素通常是導致性別不安的關鍵。性別不安容易誘發焦慮症和憂鬱症等心理問題,進而造成嚴重自殺傾向。根據美國2015跨性別者調查報告,近40%的跨性別受訪者經歷了嚴重精神困擾(serious psychological distress),比美國總人口的5%高了八倍,其中第三元性別的比例更是總人口的十倍之高。
而更有64%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生活與活動在過去的30天內曾因精神困擾而受到嚴重或部分干擾,報告中更有受訪者稱:「我曾因經歷性別不安所引起的憂鬱症與焦慮而無法在社會中正常運作。」根據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社群2013年度統計,曾經有過自殺念頭的跨性別者高達七成,相比美國調查報告的48%高出了22%,可想台灣跨性別者所面對的性別不友善與之相比更加嚴峻。
在如此情況下,台灣跨性別者應更容易罹患心理疾病,而若是罹患了心理疾病,謀職將變得更加困難,而心理諮商、治療甚至是變性手術的先決條件——原發變性慾的精神診斷——卻又要價不斐且相當耗時,在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之下,加固了前述的惡性循環。
化解困境的解方——性別承認
性別承認(gender affirmation)指一個人的性別認同、特質或角色受認可的過程,其中法律上的性別承認(legal gender affirmation)如更改姓名、性別登記等,又是一種社會變性(social transition)之途徑,透過社會變性,跨性別者得以得到性別承認並減輕性別不安之症狀。根據期刊《SSM - Population Health》所發表的研究,與未更改性別登記的受訪者相比,已更改性別登記的參與者遭受焦慮症和整體精神困擾(global psychological distress)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其研究結果更指出,「法律上的性別承認」能有效減緩因性別所造成的不公對待及其所引起的負面心理表現。
而根據美國賽維利爾斯教授(Ph.D Jae Sevelius)所提出的性別承認框架(Gender Affirmation Framework),社會汙名(social stigma),指在社會關係中基於個體特徵而對其不認同或不滿,包括不公正的待遇、疏遠或排擠,並且可能對人產生有害的影響,使跨性別者遭受社會壓抑(social oppression)及心理困窘(psychological distress),前者如恐跨症(transphobia)、性別物化等,造成性別承認的難以取得;後者如焦慮症、憂鬱症、自我物化、身體羞辱和自尊低下等,讓性別承認的需要變得更加迫切,此二者更使跨性別者遭受身分威脅(identity threat)和其所導致的焦慮症、憂鬱症,進而又加重了其對性別承認的需求。
而該研究更指出性別承認可以減緩因社會壓抑所造成的心理症狀,打破前述的惡性循環。與醫學上、社會上的性別承認相比,法律上的性別承認顯然是政府能提供最直接且有效的方法,然而又是什麼使多數跨性別者的性別承認流於紙上談兵呢?
性別平等的阻礙:模糊而過時的性別分化
在這個性別分化的社會,公民的權利、義務、資格以及設施許多時候皆取決於性別,例如:婚姻、民意代表選舉制度中的婦女保障名額、男子義務兵役、比賽項目如體育競賽和西洋棋錦標賽、監獄與矯正學校、單一性別教育體制(男女校)、宿舍、廁所、盥洗室、公共浴池如裸湯等。在這些二元分化的制度與設施的箝制之下,即使第三元性別合法化,若未著手處理上述體系,只會讓他們不知何去何從,甚至權利受損。同時,「性別」在台灣的律法中究竟是基於社會角色、功能的不同,抑或是先天生理差異,大多未清楚定義或混為一談,讓跨性別者處於尷尬的處境。
以服兵役為例,關於為何僅男性成年公民具服兵役之義務,以下為內政部的回應:「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可見其所謂的男性不僅是生理男性,亦須是社會男性。若是一跨性別女性欲否認其服兵役之義務,必須提出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的精神診斷書,以申請免役體位,被迫接受「跨性別心理認同為精神疾病」的污名,由此可見台灣的性別標準並未考慮跨性別者的社會處境,也未在2013年性別認同障礙去病化之後更正為「性別不安」。
去病化的不跟進並非個例,在國際疾病分類編碼ICD-11早已將「變性慾」一詞除名並正名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之後,政府卻依舊以原發變性慾的精神診斷作為變性依據,足見法條的過時陳舊。就算是多元性別相關權益保障法規,也習慣以「性別」一詞一概而論。
然而若欲清楚定義條文規定中之性別為生理、心理抑或是社會性別,將是一個巨大的工程:單論中央法規便共有683條法律使用到性別一詞,法律層級的條文需全數由立法院修正,其耗時可見一斑。而其中不乏如服兵役一般的性別考量,若是希望解決使跨性別者無所適從而尷尬的處境,難免需要重新定義其所謂性別,而其中建立於性別所劃分的權利義務之上的利益關係極有可能造成爭議,特別是義務役和婦女保障名額之類牽涉重大利益之律法,此般爭端大有可能成為修法的阻礙。
而自從政府於2004將原《兩性平等教育法》修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在行別平等會的網站上架設多元性別專區後,不難發現政府早已意識到多元性別族群的存在,且根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內容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然而我國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卻僅在教育中受到肯定,出社會後只能面對法律的不承認、和社會的不友善,如此實難改善跨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綜上所述,的確,若是要放寬甚至廢除性別更改之標準抑或是合法化第三元性別,其中牽涉的利益關係及其相關修法工程之浩大不容輕視,由此可見政府處境之兩難。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登記合法化終只能是痴人說夢嗎?
他國情況:性別變更條件廢除與第三元性別合法之可行性與國際風氣
根據歐盟出版品辦公室在2020年所發表的《歐盟的法律性別識別:一段跨性別者邁向完全平等的過程》,全歐盟共有八個國家廢除了性別變更的醫學診斷條件,包括:希臘、法國、比利時、丹麥、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葡萄牙,而後六者甚至早已廢除了所有條件,性別變更僅憑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而不需任何證明。
由此可見手術證明與精神診斷顯然是兩公約專家報告中所謂「非必要的限制」:這些國家在廢除性別變更條件後,並未造成社會動盪而更改其性別更改標準,至於第三性別,自2007年至今共有11個國家開放第三元性別登記,包括:尼泊爾、巴基斯坦、澳洲、印度、紐西蘭、荷蘭、馬爾他、烏拉圭[1]、加拿大、德國、冰島[2]、美國[3]。上述所有國家皆處於性別二元分化的社會結構,且在合法的過程中受盡阻礙,卻仍成功克服萬難,實現性別平等的願景。
作為一個剛於2020判決無「非二元性別」的性別分化體制仍為合法(lawful)的國家,以下為英國法官針對第三元性別合法化的看法:「我們身在一個歐洲理事會內部正在達成共識的時代,而當共識達成,國家將負有積極義務承認非二元性別者(包括雙性人)的地位。」「如果國際上普遍認可非二元性別身份的趨勢持續,那麼在將來某個時候,否認其身分將構成對人權的侵犯。」台灣同樣仍未合法化第三元性別,甚至仍未廢除性別變更醫學證明之條件,或許基於社會風氣及現行的道德準則,現在仍「不需」合法,但若合法化真的是性別平權的前路,為何不跨出那一步,讓那些受性別不安所擾、被性別歧視所困的人們得到救贖和解脫呢?
借鑑與釐清:合法化跨性別者性別登記的配套措施與法律修訂
體育賽項基於男女先天體能條件不同而進行二元分化貌似理所當然,若細探其成因,也可以明確的生理條件作為分化標準,讓跨性別者得以適用此分類機制:根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提出的指導準則,針對跨性別者的項目參與,委員會以參賽者的睪固酮水平作為分類標準,讓跨性別者能合理參加其適合的運動賽項。由此可見性別並非一個無法取代的分類標準,而只要稍加調整,跨性別者也能受到法律與規則的保障。
再舉義務役為例,現行體制早已允許罹患「性別認同障礙」的役男申請免役體位以免除其服役之義務,可見政府早已認同跨性別者無需服役,在涉及權利義務關係時,合理的身分證明必然是不可少的,此時只要將法律中「成年男性」正名為「成年生理男性」,並將免役體位中的性別認同障礙正名為性別不安,即可讓希望申請免役的跨性別者得以有尊嚴的爭取自己的權益,而他們在身分證件上的性別欄位將不再影響其權利義務關係(正如一個人的姓名不會影響到其權利義務關係一般)。
關於性別涉及特殊權利義務關係的還有民意代表的婦女保障名額,其設立目的便是為了保障過去處於政治領域之弱勢的女性之參政權,跨性別以及第三元性別同樣作為政治領域之弱勢,或許亦應考慮其保障名額。若單論現有體制,就社會角色而論,跨性別女性無庸置疑亦是女性公民,作為社會女性他們亦應享有婦女保障名額之權利,同樣的,基於其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之重大,跨性別女性在申請此權利時,應提出其性別認同之證明如性別不一致的精神診斷,如此既能保障此制度完成其目的,同時也能顧及跨性別者的權利。
至於其他性別分化之設施如廁所、宿舍等地方,我們若是深究其性別分化之目的,大多會聽到隱私、安全等理由,然而若是為防止宵小之輩(通常為男性形象)藉機對人(通常為女性形象)上下其手,我們的分化標準不應是性別,而是性向。同時所謂的安全與隱私應該藉由空間設計完成,如寬敞的空間、明亮的燈光、完整的隔間等。以性別友善廁所為例,台灣已有學校以及公家機關打破了如廁空間的二元分化,讓任何性別的使用者皆能使用同一個空間,自由選擇便器,不僅做到空間最大利用化,也保障了第三元性別使用者的如廁權。
雖然空間規劃的改善需要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在政策公布之後立即跟進,但只要我們打破此般約定成俗,我們還是能在現有的空間規劃下創造最大的性別平等,例如男性/女性專用招牌的拆除。當然,除了上述領域,前段還有提及很多地方和系統同樣採用性別的二元分化,然而大部分的制度應該都是考量社會性別而立定,如此二元性別的跨性別者之性別理應適用於其框架之下,合法應不影響其運作,比如前述的婦女保障名額。至於第三性別的合法化,必然會在二元分化制度之下帶來不少的改變,但是政府猶能提前公告,給予民眾以及政府、公司、學校等機關彈性期間,讓其調整制度中的性別分化。
根據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性別人權宣言(Beyond Gender 的詮譯)包括以下三條:
無論性別,人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均可自由選擇性別,並不會因為選擇而有所差異。
締結家庭不受性別限制。
性別作為一個人人格的一部分,於情於理都不應受外人抑或是社會制度掌控,政府亦是無權干預其性別之表明。在合法化其性別的同時,此政策不僅能打破前段的惡性循環,保障其就業平等並促進跨性別者的心理健康,緩解其性別不安,更能展現政府對性少數族群的支持,改善社會風氣,促進性別平等。因此筆者強烈認為政府有權並應合法化跨性別公民的性別登記,以消弭二元性別分化下的性別不平等與性別歧視。
註釋
[1] [2] 同樣僅以自我決定為性別變更門檻。
[3] 美國共有19州開放第三性別登記,包括:奧瑞岡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加勒福尼亞州、紐約州於2017年,華盛頓州、緬因州、阿肯色州、科羅拉多州、明尼蘇達州於2018年,新墨西哥州、麻薩諸塞州、馬里蘭州、伊利諾伊州於2019年,維吉尼亞州、賓夕法尼亞州、新罕布夏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於2020年,紐澤西州於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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