踐踏立法精神的野保法修法

作者:動物當代思潮/吳貓頭(東芬蘭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

針對2016.4.14倉促一讀的野保法修正案,去年多個保育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資料照片,李娉婷/攝)
針對2016.4.14倉促一讀的野保法修正案,去年多個保育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資料照片,李娉婷/攝)

從去年開始引發朝野極大爭議並延燒至今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近日進入了修法的黨團協商階段。整個修法過程和內容,不但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和規範意旨背道而馳,在權衡不同利益團體間衝突和矛盾時,也欠缺整體審慎的評估和考量。更有甚者,少數立法委員以其個人執念霸王硬上弓,非但忽視行政機關執法上的實務現實和專家學者的專業意見,還直接踐踏了野保法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的立法核心。

野保法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和永續利用我們共有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這樣的立意及利益並不專屬於任何族裔或宗教團體,而是屬於在這塊土地的毎一個人。因此,無論是原住民狩獵或宗教放生的修法爭議,最優先考量的應該是:任何行為和活動只要有可能傷害生態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都必須被嚴格審慎的管理和規範。

其中,宗教放生所牽涉的不僅是可能造成的生態浩劫,這個以慈悲為名的宗教活動背後,長久以來已經發展為規模驚人的商業市場。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大量的野生動物被恣意捕抓後再賣出,在捕抓囚禁過程中造成的動物痛苦傷亡,原本應該由野保法和動保法共同介入管制,卻也因為這兩個動物法的規範疏漏,而成了有法卻無法可管的荒謬狀況。除了以慈悲為名的殘忍事實之外,隨意放生後對生態圈可能造成的嚴重破壞,無論放生的是個人或團體,是一時興起或計畫多時皆無二致,因此對放生的嚴格控管和修法早已刻不容緩。

難以想像的是,竟然還有立法委員一再阻擋相關修法,甚至提出人民放生、政府收容的荒謬言論。站在保護生態和野生動物的立場,除了放生活動應該透過嚴格事前申請嚴密控管外,對於商業性大量捕捉野生動物的行為,無論是否在保護區內,都必須修法追究嚴懲。

至於原住民狩獵的爭議上,為了在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和維護生態自然資源之間取得平衡,現行法已經存在事前申請的例外狩獵許可制度。如同前述,自然資源是屬於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人,即便因特殊考量而開放狩獵,接受合理控管本應無庸置疑。然而,不久前原住民違法受罰導致狩獵爭議再起,又加上轉型正義等其它無直接相關的復雜因素摻雜其中,讓原來平衡文化和維護生態的法規被「為了修法而修法」而破壞。雖然修法美其名將狩獵改由部落自主管理,如此球員兼裁判的管制,在執法上其實根本等於無法可管。門戶大開的結果,只會讓原住民文化所依存的自然資源更容易被消耗殆盡而已。

原住民的被剝奪感和受害感有其歷史因素更其來有自,但轉型正義應該是多方面著手的任務和目標,以廢除狩獵活動相關管制做為維護傳統文化和實踐轉型正義的手段,未免也太過取巧與單薄。

如同宗教放生的問題,為了在可能破壞生態資源和尊重宗教與傳統文化的衝突間取得平衡,最理想也合理的手段和立法,就是維持原來非全面禁止但需事前申請許可的制度,藉此得以謹慎管理監督。至於處罰寬嚴,本可就情節輕重而有裁量空間,是故無損立法核心和目的。

野生動物保護法要保障和維護的自然資源,不專屬於任何族裔或任何宗教團體,而是屬於在這塊土地的毎一個人。身為立法委員,不也應該是為在這塊土地的毎一個人喉舌以爭取權益嗎?

動物當代思潮跨域討論各項動物保護議題,並與國外經驗相互檢證反省,期使台灣「動物保護學」能持續成熟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