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不列配偶及父母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列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表示,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陳姓男子去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戶政准予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陳姓男子去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戶政准予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圖為示意圖。(中央社)

陳姓男子去年一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林清淇今天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指出,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林清淇強調,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不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也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的存在就沒有意義。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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