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偷吃女同袍與妻離婚卻反悔 法官認「國軍特質」駁回
一名郭姓軍官偷吃林姓女同袍,遭正宮抓包後離婚。正宮事後提告,法院判決2人連帶賠償30萬元,離婚後郭男反悔,以被妻子與岳父逼簽離婚協議書為由,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法官認為,郭男身為國軍,意志應當堅定,且郭離婚後曾說:「離婚是因為愛上別的女生」,顯示並未否認離婚事實,因此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與妻子在2016年結婚,育有1子,但郭男與女同袍不倫,妻子在2019年發現郭男偷吃,郭亦坦承他與小三發生性行為。妻子在同年5月間提提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決郭男與小三連帶賠償郭妻30萬元
事後郭男反悔,表示他因受不了妻子與岳父逼迫,才答應登記離婚,因此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郭妻否認,強調郭男已成年人,她與父親無法迫使他簽字離婚,且郭男事後對離婚協議也無異議,認為雙方皆是出於自願離婚。
法官審酌郭男已是30歲的成年男子,且郭身為國軍,心智應當成熟,具相當之智識與膽識,離婚後郭也向友人表示,離婚因「喜歡上別的女生」、「兩邊都無法割捨」,顯示未否認已離婚事實,因此判決郭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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