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風波 二審仍判3年半

輔仁大學王姓男學生性侵學姐案,高等法院二審今(6日)宣判,合議庭認定王男性侵被害人未遂,駁回他及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3年6個月的刑度;仍可上訴。

此案發生於2015年6月間,案發後當時輔大社科院組成工作小組,一度認為王男僅涉猥褻,還提出「情慾流動說」,並發生上百師生公審被害人的風波,被害人與男友質疑校方處置不當,被害人的同學也質疑校方吃案,監察院介入調查後,還一度將被害人姓名外流,引發爭議。

判決指出,2015年月底王男參加學長姐在輔大校園內教學大樓內舉辦的聚會,見被害學姐喝醉,趁機將學姐回宿舍時,在走廊脫下被害人褲子欲性侵,當時被害人男友因電話聯絡不到女友,四處找人,剛好看見被害人下半身赤裸,王男則正起身穿褲子,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王男說自己都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了。

因被害人僅下體外部驗到王男的DNA,一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王男乘機性交未遂,並未侵入被害人體內,判他3年半;但檢方認為被告入侵被害人體內屬實,並非未遂,被告則認為判太重,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目前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性侵未遂,一審刑度適當,駁回雙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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