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重大違失起訴被告導致冤獄 前檢察官被判申誡
已轉任法官的蔡甄漪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1起搶奪案件過程中因重大違失起訴被告,導致被告冤獄服刑119天。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決蔡女申誡,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於民國104年偵辦一起搶奪手機案,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認,未要求告訴人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特徵,也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為照片中的人,就起訴被告。導致被告被判刑10月,直到一名搶奪慣犯主動承認犯案後,才查明真相。判決表示,被告許姓男子因此坐牢119天,獲賠冤獄補償新台幣59萬5000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蔡女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悉數繳納賠償款。
監察院去年1月間以13:0通過彈劾蔡甄漪,移請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審理後指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客觀性義務,蔡女所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表示,蔡女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良好,她的違失行為存在於單一個案,蔡女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考績及職務評定都甲等或良好,並無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情事。職務法庭認為,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沉重,囿於偵辦個案的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蔡女固有未防免證據錯誤風險的違失,但只是許男發生冤獄結果的諸多因素之一,考量一切情狀後,判決蔡女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