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再條例擬修法提高基金規模三倍 審議未過、交付黨團協商

政府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推動農村再生計畫,計畫今年起實施第四期(113至116年),立法委員張嘉郡等人擔憂第四期計畫後經費將告用罄,提案修法提高基金設置規模。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5)日審查相關修法草案,由於提案增加政府歲出,明定固定經費額度,影響政府預算運用彈性,有違《財政紀律法》規定,委員會決議重點條文交付黨團朝野協商,請農業部斟酌修正法規文字。

包括立委張嘉郡、邱議瑩、楊瓊瓔等人均提出「農村再生條例」修法版本,針對農村再生基金設置規模,上修至3,600億元或4,500億元不等。但今日委員會審查,僅通過「農村再生條例」第2條、第15條等有關修正機關名稱,以及牽涉全國農村再生計畫擬定作業、執行機制等草案條文。

「農村再生條例」自99年公布施行,100年成立農再基金推動農再計畫,農再計畫自101年度推動至今12年,其間核定農再社區1046個,輔導農村社區企業開發「農村好物」393項產品,創造產值56.48億元;並協助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改善環境、興建公共設施,成果豐碩。農業部農再計畫第四期編列經費432.282億元,到116年計畫中止,農再基金將大約剩餘5.5億元。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指出,農再推動深獲肯定,農業部一定持續推動,未來所需經費將循預算程序,以四年中長程計畫向行政院爭取,基金經費若有不足,會由行政院籌措預算提供經費。因財政紀律法規明定,法律案增加政府歲出,需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立法機關修法不可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立委所提修法草案若通過,農業部將無法執行。

立委賴瑞隆、邱志偉均認為,推動農再督促政府持續撥補比較重要,確保財源沒問題即可,強硬修法,恐讓政府部門難以執行。經濟委員會召委楊瓊瓔最終裁示,朝野均支持政府持續撥補農再相關預算,請農業部審慎思考農再基金金額、來源及用途,與基金規模、預算編列相關的第7條修正條文,委由農業部修正文字,保留院會討論,交黨團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