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勞工選勞退舊制 雇主應給付

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要求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義務,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其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勞動部表示,勞退舊制的退休要件包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前者條件為包括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

至於強制退休條件,包括年滿65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或是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可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勞動部說,舊制退休金給付標準為按照勞工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月退休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退休平均工資,最高總數以45個月退休平均工資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如果強制退休勞工,其身心障礙為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勞動部提醒,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