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初審!檢警可調流量紀錄 綠委促提子法:執政黨也不敢空白授權

行政院提出的「打詐四法」本周陸續進入立法院各委員會實質審查,司法法制委員會更連開3場審查會,繼《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初審完竣後,朝野立委今(6)日歷經近4小時的詢答與逐條討論後,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初審,全案須交黨團協商。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呼籲,未來法條修正通過後,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應在3個月內提出子法,否則就算她作為執政黨立委,也不敢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由行政院函請審議,以及民眾黨團擬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較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時的激烈攻防,朝野立委本周明顯冷靜許多,無論藍綠白立委均有在他黨立委提出意見時表達附和。朝野立委今上午9時開會後,歷經提案說明、詢答及逐條討論後,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下午1時許宣告,全案總計8條條文,有4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文字後通過,另4條則予以保留,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依照法務部書面資料,為因應網路詐騙、盜取個資及資安駭侵犯罪橫行,此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重點為增訂網路流量紀錄;儘管3黨立委都對修法表達支持,但對個別法條如紀錄能否直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調取,不再如同現今為法官保留,或調取紀錄後是否應告知相關人士,及若電信業者不配合的懲處等,朝野立委與法務部則各有見解。事實上,民間司改會日前曾開記者會憂心恐侵害隱私、資訊自主,但遭劍青檢改重批為「無端阻擋、禍亂國家」。

檢調可直接調網路流量紀錄?法務部、立委各有主張

據今日經委員會初審完竣條文,通信紀錄為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後,產生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長、位址等紀錄,而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申請資料;增訂的網路流量紀錄,則為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等紀錄,且為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法務部長鄭銘謙指出,檢警調用前述相關紀錄的前提,一定是有特定犯罪蒐證的必要性存在,若出現濫用則循其他法律究責。

對於修正條文擬刪除調取通信及網路流量紀錄為法官保留,法務部主張可由檢警直接調取,民眾黨團主張改為檢察官保留,若司法警察官認有急迫,可逕自調取後再向檢察官報請,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則認同檢察官保留,但對司法警察官可逕自調取後再報請檢察官持保留態度;最終,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建議,此條文為重大政策決定,應先保留待法務部再沉澱幾天,經與刑事警察局、調查局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邁這麼大步,直接將調取權限放寬到司法警察官。

<cite>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認為,網路流量紀錄仍應是《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柯承惠攝)</cite>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認為,網路流量紀錄仍應是《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柯承惠攝)

儘管多數立委看似都支持修正為檢察官保留,但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人均憂心,網路流量紀錄仍應是《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應定明調取是否屬於通信監察,若是就要明定救濟,且應具有告知義務;不過,鄭銘謙強調,網路流量紀錄並非通信內容,僅是數位軌跡,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則補充,現有偵查作為也並非所有都要告知,這涉及到層級化保障問題。

NCC允諾配套修法 法務部1周內送成本初估報告

依照今日委員會初審完竣條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皆有義務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機關,使用自家事業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人員,並有義務配合建制機關建制,及維持通訊監察系統,而相關作業必要費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公告;而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還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不過,黃國昌質疑,此次修法訂定電信業者保留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卻僅對《通保法》進行修正,在《電信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配套修正,恐致電信業者相關義務規範的法令破碎,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在立法院會處理前草擬附帶決議,需在《通保法》修正通過後,再對《電信管理法》進行配套修正;NCC法律事務處長蔡志儒允諾,將納入修法考量。

<cite>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此次修法僅對《通保法》進行修正,卻未配套修正《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柯承惠攝)</cite>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此次修法僅對《通保法》進行修正,卻未配套修正《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柯承惠攝)

莊瑞雄則提醒,電信業者保存數位軌跡的時長,以及保存需要多少費用等,法務部應都要有初步規劃;黃謀信說明,行政部門對費用及保留期限都已有初步評估,電信業者也已提出成本試算。對此,黃國昌、鍾佳濱要求,既然業者都已交出評估報告,此事涉及未來審查預算時的成本,法務部能否將相關資料交給委員會參考?黃謀信答覆,將在1周內提供將業者去識別化後的相關文件。

附帶決議要求考量調取通知 綠委促3個月內提子法

初審條文規定,網路流量紀錄系統的設置方式、保存方式、保存期限、查詢作業程序、調取項目、監督、費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NCC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委員會今日也通過附帶決議,指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子法內通盤考量。

吳思瑤質詢時表示,此次《通保法》修法雖不涉及通信內容的調取,但對人民隱私的影響還是不可說不大,通常子法會在母法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可若法務部無法更早提出子法的方向,或允諾子法提出的時程,「我們要授權給你,連我是執政黨的委員,我都覺得有所保留」、「你要先讓我們知道,安我們的心,否則就是一個空白授權」。

鄭銘謙答詢時說明,目前預計會有1部施行細則,法務部會趕在6個月內完成;然而,吳思瑤直言,6個月是最長期限,未來法案若修正通過,法務部應該要更快完成,「我覺得你們努力,可以3個月把子法完備出來。」對此,鄭銘謙答應,「好,我們努力。」

業者不配合只處罰鍰?黃國昌、吳宗憲批自廢武功

至於有關電信或相關業者若不願配合執行通訊監察的義務,或是不配合調取貨保存通訊使用者紀錄、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行政院版本條文擬定,可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50萬至250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民眾黨團版本則主張,除了課處行政罰鍰,還得廢止特許或許可,或廢止登記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

然而,黃國昌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將原先條文中,處罰力道最強的廢止許可等文字刪除,僅剩課除行政罰鍰,難道是想讓電信業者比較開心?既有提供建制與維持系統的補助,又缺乏最銳利的懲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直言,行政院版的罰鍰,根本是在罰中小企業的規模,為何要自廢武功?蔡志儒解釋,由於《電信管理法》轉軌施行後,已無特許及許可,且電信事業屬於法定義務,不宜廢止,而電信業過往態度也多願配合,因此課處罰鍰應可達行政監督效果。

此外,針對行政院版本《通保法》修正草案中,在第5條的得發通訊監察書要件,及第6條的可先執行通訊監察的前提,並未將此次打詐專法的罪行納入,經黃國昌提醒、法務部認同後,今日主持審查會的鍾佳濱,也應黃國昌要求將2項條文保留,留待黨團協商時透過修正動議填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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