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未除罪 法官應依法審判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俗稱「捉猴」指的就是蒐集外遇證據,讓法官依通姦及相姦罪將偷吃的男女判刑,尤其捉姦要在床,才算證據明確,但要拍攝到性器官結合的畫面,可是件極為困難的事,多數法界人士認為,只要相關的事證佐證,證明不倫男女確有通姦行為 就可構成犯罪,法官不需要採用嚴格且「恐龍」的認定標準。 張宸浩律師認為,刑法通姦罪固然是以性器結合為構成要件,也因此須「捉姦在床」,但實務上其他證據,例如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或用過的保險套,可證明通姦的2人曾結合過,佐以其他事實,也可以作為有罪的證明,重點是檢方如何舉證來說服法官。 也有律師提出相關的法院判決實例,認為只要簡訊內容或超出一般交待的親密合照,陪同前往醫院墮胎等,可證明2人曾經有性器結合,都可認定犯罪,否則放寬標準,一味地幫犯罪者脫罪,對於婚姻的原配也是一種不公不義的判決。 不過,支持廢除通姦罪的法界人士主張,通姦行為只要透過民事途徑加以解決即可,不需科以刑事責任。但由於目前刑法仍有通姦罪,只要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職司審判就應該依法審判,對於通姦罪及相姦罪的被告,科以應有的罪責,目前已有多位法官聲請釋憲,法官不應未經釋憲程序,逕自下斷論。 尤其法官不是解釋憲法的大法官,如承審案件認為通姦罪違憲,應停止審理並聲請解釋,但法官依卷證資料已有無罪的心證,就直接作成無罪判決,不需再去論斷通姦罪是否違憲,顯得「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