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小三車貸、育嬰費都敢要! 前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收賄7576萬遭起訴 雲林光電案是未爆彈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款及不正利益高達7576萬餘元,遭檢方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圖片來源/高雄市立圖書館網站)

北檢偵辦營建署弊案,查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嫌利用審核前瞻計畫補助機會,透過「白手套」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向廠商索賄,收受賄款及不正利益高達7576萬餘元,甚至連婚外情對象之育嬰費用、車貸等費用亦指示廠商支付。

台北地檢署今(28)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張之明、張騰龍、營建署道北隊副隊長兼辦道路工程組課長詹加欣,和業者陳登來4人,其中張之明身為營建署組長收受廠商賄賂,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犯後毫無悔意,遭具體求刑25年;另江姓與莊姓業者2人獲緩起訴。

張之明幫業者「指導」,73項提案因此順利審查通過

政府自2017年起推動前瞻計畫中的「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以及內政部自2021年起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均由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採競爭型補助方式審議。

補助申請流程為,營建署發公文公告各縣市政府與公所前來申請,收到申請案後,先由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內各縣市負責承辦人員進行文件審查,若文件備齊即納入審議案件,之後邀集包含張之明、詹加欣在內的12~13位評審委員進行審議,案件若獲得過半數委員支持,即送內政部通報,由部長形式上審核,同意後即可獲得前瞻計畫補助。

檢方指出,信創公司負責人陳登來自2017年起,即以自己的公司協助地方政府撰寫計畫書,向營建署申請補助,若申請通過,由地方政府發包設計監造標案,由於採最有利標,所以撰寫企畫書公司取得標案機會最大。陳登來為求計畫通過審核,找上對外宣稱可以協助打點營建署官員的張騰龍,再透過張騰龍認識張之明。

檢方調查,張之明身為補助案件審議會議之副召集人、當然評審委員,可於第一時間掌握各補助申請計畫之評選、審核重點所在,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其利用職務權限或對陳登來相關提案計畫進行「指導」,讓73項提升道路品質等提案計畫(包含包含屏東縣12件、澎湖縣4件、雲林縣43件、南投縣5件、嘉義縣8件、彰化縣1件)順利審查通過。

連婚外情的新車頭期款、車貸、生活費、育嬰費都要求廠商付款

檢方指出,順利審查通過,陳登來則依各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約1到3%不等比例做為賄款,陸續交付賄款共6452萬元給張騰龍與張之明,這些賄款2人朋分後,部分賄款用以購買賓士供張之明使用、支付張之明婚外情對象139萬5000元等。

另外,檢方查出,2021年張騰龍和張明之將6000萬賄款,用以投資養殖事業大海企業社,又大海企業社於2021年底至2022年3、4月間有擴建黑蜆養殖基地需求,向陳登來要求代為支付工程款,用於折抵後續申請補助案之賄款,而陳登來為讓申請補助計畫順利不被刁難,支付工程款約1000萬元。

張之明除了接受陳登來行賄,另和詹加欣接受江姓廠商多次招待(張之明接受招待之次數共49次、詹加欣接受招待之次數共36次)總計張之明共收受之不正利益16萬1479元,詹加欣則共收受不正利益8萬4182元。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還有張之明要求江姓廠商要贈與婚外情對象的新車頭期款70萬,此外,婚外情對象於2022年10月產子,並對張之明佯稱其為該子生父,張之明為支付育嬰費用、每月生活費、車貸,亦指示江姓廠商支付賄款,此部分總計江姓廠商交付賄款金額共81萬6100元。

莊姓業者則由於對於施作公共工程道路設計經驗不足,為向張之明請求協助,提供招待次數共7次(含性服務2次),總計張之明收受不正利益17萬2756元。

張騰龍轉汙點證人求減刑,張之明犯後無悔意遭求刑25年

檢方另查出,法務部廉政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函請營建署提供雲林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110、111年度「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預算執行明細表等資料,不料,張之明收取來文後,翻拍向張騰龍透露相關收賄行為恐遭刑事調查之消息,也被檢方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起訴。

在量刑建議部分,檢方認為張之明身為營建署組長,收受廠商賄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犯後毫無悔意,且其所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7567萬餘元,所收受招待宴飲、歡唱、女性陪侍、飯店住宿不當利益即56次(且含性服務2次),甚連婚外情對象之育嬰費、生活費、車貸等費用,亦指示廠商支付,向法院求刑25年。

檢察官認為,詹加欣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張騰龍雖然一開始偵訊時仍欲圖卸刑責,再次提訊時才坦承犯行並全盤托出案情始末,且供述其他共同正犯參與情節,也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自動繳回部分財物所得,請法院依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外,倘審理時亦能坦認所有犯行,亦請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江姓、莊姓業者在偵查中均坦承行賄犯行,深表悔悟,檢方將2人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2年,並命2人分別向公庫支付200萬元、50萬元。

原來檢方要查的是雲林光電案,意外查到張之明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調查局在去年接獲檢舉,指營建署2021、2022年辦理雲林縣某鄉太陽能光電板設置案,審查前瞻計畫雲林縣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案,及營建署採購市區改善電腦軟體標案時,業者委託力大生技負責人、立委助理張騰龍居間行賄官員,協助業者獲取標案或補助款。

據《中央社》報導,北檢今天指出,雲林縣光電案初步認為與張之明無關,目前另案偵辦中。

換句話說,在雲林光電案是否另有營建署官員涉案,將成傷害政府威信的另一顆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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