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蛋資金也有詭? 畜產會恐違反銀行法

《民報》自8月29日點出超思公司的特殊性,隨著媒體追蹤,一周來,超思進口數額、農委會吸收價差款項也浮出檯面,正當性雖還有疑點,但《中國時報》披露這筆5.7億的款項來源是農金公司先借款,更揭露此專案可能違反《銀行法》32、33條。雖然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說沒問題,但相關部會可能需出示畜產會擔保品的合法性以證清白。(超思領先報導看這裡)、(台灣雞蛋生產探討點這裡

超思公司資本額50萬公能買到8千多萬顆巴西雞蛋,這些令人驚奇的疑惑尚未解開,在媒體追蹤下,又曝光原本專案拿來吸收價差的5.7億元資金金額,不是農發基金,因為農發基金拿去補助水果,所以是由農業金庫先借款。

消息人士對此即對點出,根據農業金庫的股權分配,農業部持股比例39.98%,其他股權較為分散,農業部即農業金庫大股東,這筆借貸恐違反《銀行法》32、33條。

借款單位利害關及擔保得釐清
32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33條: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從32條的法條可以看出,政府貸款雖然不在此限,但實際運作5.7億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拿什麼作為擔保?中央畜產會法令上不屬於政府單位,是否符合資格?值得公民社會檢驗。



進口專案從根源就可以不存在

回顧一周來,超思公司事件,從一開始因檢出不合格雞蛋引發本報關注的「特殊」公司,演變至今,農業部先到處否認給廠商每顆蛋的平均3.9元並非「補貼」,而是「吸收價差」,且強調超思非一人公司,法人代表秦語喬與新北吳記蛋品存在親屬關係,卻遭吳記蛋品澄清久未往來,看來只是抬出出資1000元的秦語喬來模糊焦點,並未說出真正股東結構。

我國自2015年以來,年年都會爆發禽流感,原本農發基金早該佈局改建老舊雞舍、讓雞蛋價格回歸市場,以促進雞農養雞意願,然而我國政府卻是一昧對本土蛋商採凍漲態勢,疫情年期間,面對飆漲的飼養成本更是沒有從根本解決問題,沒有保障雞蛋這類民生必需品本土生產量不仰賴進口的局面,演變到今年3-7月,國庫甚至還要臨危受命,拿出5.7億來進口雞蛋的局面,政府有義務對人民公開所有決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