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驗車!機件因素「釀死傷車禍」逐年增加 3年已有近4千件
記者楊晏琳/台北報導
審計部報告指出,近 3 年度未依限辦理檢驗及因機件因素而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仍多,110至112年度未依期限辦理驗車遭開罰者,共有180萬5,404輛次;且每年因機件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均逾千件,呈逐年增加趨勢,要求交通部檢討。公路局回應,該數據由警政署研判統計所得,未經原廠或專業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鑑定,似嫌武斷,已加強驗車通知。
112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運用公路局及警政署提供之110至112年度交通違規及 A1、 A2 類交通事故資料分析發現,未依限辦理車輛檢驗並經主管機關處罰者,分別計72萬7,812輛次(55 萬9,724 輛)、55萬9,987輛次(53萬 1,804輛)及51萬7,605輛次(49 萬1,172輛),其中未依限參加檢驗逾6個月以上者,分別為53輛、84輛及61輛,車輛數仍多。
另分析交通事故個別肇因屬機件因素者,110 至 112 年度分別計 1,152 件(1,165 輛次)、1,161 件(1,191 輛次)及 1,325 件(1,344 輛次),每年因機件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均逾千件,亦呈逐年增加趨勢。審計部表示,交通部雖已持續精進車輛檢驗制度,惟近 3 年度未依限辦理檢驗及因機件因素而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仍多,已函請交通部檢討研謀善策。
公路局則表示,經查上開數據係由警政署110至1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資料之肇因研判統計所得,其肇因研判原因雖顯示皆為機件因素之煞車失靈。惟因數據分析來源資料係警員訊問事故當事人後,依當事人陳述為填報,並未經原廠或專業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鑑定,確認是事故原因,故以該訊問結果即論定該交通事故為機件原因,似嫌武斷。
公路局說明,現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汽車與大型重型機車都須定期檢驗,同規則第3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之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同規則第3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之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爰車輛定期檢驗均需符合上揭規定,以確保車輛煞車能正常運作。
公路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1項第2款已明定「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爰現行已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車輛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罰。
公路局強調,為加強通知車主於期限內前來驗車,減少因逾期檢驗致影響行車安全,公路監理機關已透過多元方式(包含監理服務APP、簡訊、電子郵件及明信片等方式)通知車主前往檢驗,提升車輛到檢率(99.49%),並於各監理所站網頁再加強宣導車主應落實車輛定期保養及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等相關資訊,俾利車輛煞車機件運作正常、確保煞車系統可發揮應有的效能,以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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