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選罷法 中市議員黃仁判1年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國民黨籍台中市議員黃仁涉嫌在選前指示他人製作不實文宣,攻訐對手。法院判處黃仁1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於民國99年間競選台中市議員的黃仁,被控在選前主導攻擊對手候選人洪金福,由黃仁女友王姓女子、競選總幹事陳姓男子等人製作文宣品,指洪金福涉教唆黑道犯恐嚇罪,且涉犯傷害罪等。洪金福提告。

黃仁於法院審理時稱,雖有授權陳男等人製作文宣,但有特別交代不能涉及違法,他未參與製作文宣。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為,黃仁身為候選人,掌握競選總部的事務指揮權,若未參與宣傳文宣的製作,何人敢擅作主張、虛構不實內容影響選情?

法院認為文宣內容足以貶損洪金福的人格,產生負面的社會評價。審酌黃仁對於製作不實文宣居於主導地位,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1年、褫奪公權3年;王女及陳男分別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均褫奪公權2年確定。10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