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收費員轉置不影響ETC實施 不算違約

遠通:收費員轉置不影響ETC實施 不算違約

新頭殼newtalk2014.07.30 翁嫆琄、林雨佑/台北報導

高公局今(30)日指出,因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的工作在28日前仍有缺失,決定依約對遠通日罰50萬,共開罰450萬元。遠通下午則強調,依照雙方合約,只有在「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事」時才算違約,收費員轉置並不影響ETC實施,因此,不應算違約。遠通也不滿表示,只因一項文書瑕疵就罰45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高公局表示,7月21日已認定遠通違約,並要求該公司在28日前改善,但昨天經檢核小組檢視後,發現有2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遠通卻將通知書都寄給其中1人,導致另1人遲遲未收到,雖然遠通昨天派員親自送達,但已超過改善期限,因此仍算違約,將開罰450萬元。

對此,遠通回應,他們早已於5月23日全數完成收費員轉置作業。根據遠通的說法,部份收費員在5月23日工作意願回覆期限前,因持續失聯、希望國家安置或其他個人因素而未回覆遠通所提供的工作意願者,視同放棄工作轉職機會,改領取轉置補償金,因此,遠通算是已完成所有收費員轉置作業。

遠通強調,他們是「基於善意及關懷」,於合約外提供多元、充足的職缺,因此才在23日之後,又釋出200個職缺,直接寄發工作任用書給收費員。但高公局卻以這200個職缺中的作業瑕疵認定違約,以「超出合約」的關懷事項來開罰,遠通對此感到遺憾。

遠通表示,這次被高公局認定仍有缺失之處,是在於寄送7月14日「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時,因有2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分別任職於南區不同收費站,因為寄送作業疏失造成寄到同一位收費員家中,遠通昨天已請專人親送至該名收費員住處,完成補充寄達作業,但遠通說明,該收費員已於7月初回覆不接受遠通的任用,所以本來就沒必要再於7月14日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

針對被高公局判定有缺失而違約,遠通反駁,依照ETC建置營運契約,違約成立須有「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事」發生才算。而目前電子收費已順利實施,且系統穩定,收費員轉置並不會影響到電子收費的實施,因此,不應以此認定遠通違約。

另外,遠通認為,他們進行約9百多名收費員的轉置,高公局卻僅以單一個案文書作業瑕疵,要求給付450萬元違約金,亦不符合比例原則,遠通將循契約爭議協調程序,送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對此,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長林碧煌受訪時表示,高公局只罰7月21日至今的罰款450萬,「當然不合理啊!」,遠通原本承諾去年10月就要全面完成收費員轉置,高公局要罰應該也是從那時候開始罰才對,但那時候非但沒罰,還給了6個月的改善期,一直放水;林批評,高公局根本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