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輕刑犯終身不能參選保留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汙、賄選、國安三法、反滲透法及黑金槍毒之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不過,朝野對於被宣告緩刑者,及曾擔任洗錢「車手」是否終身不得參選等條文,仍有歧異,部分條文保留送協商。

黑金問題讓民進黨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行政院會去年12月15日拍板相關修正草案,明定曾觸犯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送交立法院,歷經1個多月審查,昨完成初審。

召委陳玉珍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共修正了73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了62條,大家非常辛苦,經委員會逐條討論,每次審查都是減少歧異,增加共識,目前只有少數條文尚未有共識,之後安排黨團協商看能否順利達成共識,希望可以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初審條文增訂,曾犯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都將限制參選。

為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初審條文增訂,獲政黨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若為總統大選,政黨將被連坐開罰500萬元到5000萬元,其餘公職選舉則視情節罰50萬元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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