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6大扣除額提高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注意2件事

113年度起遺產稅6大扣除額已全面調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需注意扣除額已調高至56萬元以及民法下修成年歲數為18歲。(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繼承者注意!因物價上漲有感,113年度起遺產稅6大扣除額已全面調升,其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需要注意近期2項更動。 

第一,在今(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從50萬元提升至56萬元;另外,民法的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因此112年發生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等於可加扣年數少了2年。 

此外,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以申請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遺產稅6大扣除額調升、免稅額未變,今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

由於去(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累計漲幅達12.17%,超過10%,遺產稅8項金額皆調升,粗估減稅利益約6.3億元,今年的繼承案件即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單位:新台幣。(製表/李海琪)

遺產稅扣除額方面,配偶扣除額從原本493萬元提高至553萬元;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從123萬元調高至138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從50萬元提高至56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從每人618萬元提高至693萬元。 

另外,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方面,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具,例如汽、機車,從原來89萬元以下提高至100萬元以下;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從50萬元以下調高至56萬元以下。 至於免稅額則未變,維持1,333萬元。 

遺有未成年繼承人,注意成年年齡下修與扣除額提高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113年間死亡,遺有19歲兒子乙與12歲女兒丙,兒子乙因為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不過,女兒丙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6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2歲)〕。 

合計起來,甲君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升,該兩者生效年分不同,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申報112年1月1日起發生繼承案件的遺產稅,其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成年年齡就已經下修為18歲;而自113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才是每年可加扣金額由50萬元提高為56萬元。 

現金不夠...想用遺產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們可用「多數決」同意申請 

此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不過因為繼承人可能不只1位,遺產未分割前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明,用遺產繳納遺產稅,一般都發生在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才會發生,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免得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萬元,其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遺產,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因此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國稅局官員提醒,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遺贈稅法的規定,是「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所以若被繼承人只有2名子女,其中1人在國外無法返國,即便另一名1名子女同意,也沒有達成「過半數」同意的要件;然人在國外無法國者,是可填具文書委任國內代理人代為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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